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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文号:粤财采购[2006]8号

 关于2006年度省直单位印刷业务实行协议(定点)供货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规范小额印刷业务的采购行为,根据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规定,决定2006年省直单位的印刷业务实行协议(定点)供货办法。今年省直单位印刷业务实行协议(定点)供货的供应商供货资格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执行协议(定点)供货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定点)供货的适用范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办公用品类印刷业务、票证类印刷业务、出版物类印刷业务,实行协议(定点)印刷供货办法。省直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在非协议(定点)供货商处采购印刷业务。

2006年省直单位印刷业务每一类的协议(定点)供货商名单、营业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情况详见附表一、表二、表三,省直各单位也可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www.gdgpo.gov.cn上查阅。

二、协议(定点)供货有效期限。本次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印刷业务的协议(定点)供货有效期限自20064月起至20073月底止。中标的协议(定点)供应商承诺在此期间,将按投标承诺,向省直各单位提供印刷业务及服务。

    三、协议(定点)供货采购方法。省直各单位在执行2006年的印刷业务协议(定点)供货办法时,可以通过货比三家的做法,选择某一协议(定点)供货商承担印刷业务,也可以直接确定某一协议(定点)供货商承担印刷业务。

四、印刷业务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三次。省直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执行协议(定点)印刷业务供货办法的监督管理,防止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五、付款方式。省直各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货商支付货款。其中,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省直单位,按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办法执行;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供货商付款。

   六、权益保护。省直各单位要依据协议(定点)供货采购项目规定的服务条件,监督协议(定点)供货商履行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定点)供货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七、违规处理。实行政府采购协议(定点)供货办法是加强省直单位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的有效方式,省直各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定期地开展协议(定点)供货检查,对于擅自采购非协议(定点)供货商提供的印刷业务,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006年省直单位印刷业务协议(定点)供货商一览表(一、二、三)

 

 

                             OO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2006年省直单位印刷业务协议(定点)供应商一览表(办公用品类)

二、2006年省直单位印刷业务协议(定点)供应商一览表(票证类)

三、2006年省直单位印刷业务协议(定点)供应商一览表(出版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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