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确保我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广州体育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管理暂行规定》(广体[2004]124号)要求并结合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仪器设备的维修与维护工作,由基建设备管理处维修组具体组织落实。
第四条 提倡资源共用、勤俭办学的原则,为了节约维修经费,减少资金外流,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使用单位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力所能及的修理工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第六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设备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管理员)应立即报告基建设备管理处,也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基建设备管理处提供联系方式),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保修手续。
第七条 超过保修期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管理员应尽快向基建设备管理处维修组报修。报修程序:填写《广州体育学院仪器设备报修表》,经使用单位领导审批,报基建设备管理处维修组。接到报修表后,维修组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上报基建设备管理处领导同意后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维修。解除故障后,使用单位管理员应在“维修后信息反馈”
填写反馈意见,交基建设备管理处维修组归档。
第八条 在教学过程中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实验员或课室管理员应第一时间对故障作一些排除工作,仍未能排除故障时,实验员、课室管理员或使用单位管理员应尽快向基建设备管理处维修组电话报修。维修组将急教学之所急,立即安排相关技术人员维修。解除故障后,使用单位管理员应及时补办报修手续。
第九条 摄影机、照相机、手提电脑等贵重且体积小的设备,因故障需要维修时应有证明人证明此设备是在工作中出现故障。
第十条 软件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可先作维护(修复),不能解决时报修。
第十一条
维修审批权限
1.
维修费在1万元以下,由基建设备管理处审批。
2.
维修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基建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会签,审计室审签意见后,送学院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未经基建设备管理处同意而私自请人维修,所需费用由本人或使用单位自行负
责 承 担。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需要外送维修时,应由维修组工作人员检查核实确认,填写《广州体育学院仪器设备外送维修表》后,报有关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外送维修。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与丢失按《广州体育学院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与丢失赔偿办法》程序进行处理。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器材,必须分清责任,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学院领导确定处理意见后再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 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累计维修费接近该设备原价的50%)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按《广州体育学院报废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程序进行报废。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维修方式,一般仪器设备维修主要由院内技术人员、供货商、厂家维修人员,或外送维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生产厂家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维修。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维修组设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包含:验收报告、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卡和维修记录等资料。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06年3月3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从2006年3月15日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